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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通知

来源: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7-13 16:59:22

各相关单位:

为预防和控制我县交通建设工程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持续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在我县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各建设单位应该履行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二、明确相关管理职责

(一)加强环评报批工作管理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加强设计阶段环保措施管理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或者环境保护专章设计报告,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

(三)加强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环保措施管理。在施工、监理招标前,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要求纳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相应的费用科目。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建设资金和环境保护设施,根据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三、加强对施工过程管理

(一)加强环保设施验收管理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驻地建设和施工场站应按照选址、规划、制订方案、审批及核备、建设等程序组织实施,工地建设临时用地、环保、水保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驻地建设和施工场地应设置降尘,沉淀池等设施。扬尘及污水等污染源处置要满足环保规定及要求。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各临时施工场地要按规定做好污水处理,设置污水收集、沉淀、处置等设施,避免污染当地水源。同时加强施工时段噪音控制,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噪音污染。

(三)加强项目建设期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落实相关生态保护措施,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

参建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临建场站及时复垦复绿。

四、加强宣传工作

参建单位要积极提炼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交通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成效,全面提升我县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作。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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